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名称:湖南省民俗摄影协会 英译名:China Folklore Photographic Association 英译名简称:CFPA 第二条 湖南省民俗摄影协会由湖南省文化厅主管,湖南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民俗摄影专业性社会团体。 第三条 宗旨: 促进国家安定团结,激扬人民对本土文化的自尊和自豪,全面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,汇入世界多元文化记录、传播、共享的潮流,增进人类交流和理解,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。 第四条 任务: 1. 加强民俗摄影的理论研究,提高民俗摄影队伍的素质和学术水平; 2. 培养具有民俗学专业知识的摄影工作者队伍,在全省范围内有组织、有计划地开展各地各民族民俗文化的采访拍摄工作; 3. 开展各类民俗摄影图片的征集、积极组织展览和出版发行工作; 4. 建立健全具有权威性的中国民俗摄影湖南图片资料库; 5. 积极举办民俗摄影的学术研究和文化交流活动。
第二章 会 员
第五条 团体会员:全省各地方摄影团体和有关社团组织,以及致力于民俗摄影、民俗研究的机构,承认本会章程,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和实践活动,按规定缴纳会费,承担义务,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,经组织委员会核准,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。 第六条 个人会员:本会采取“入会审核制”,愿意承担记录中华民族文化遗产责任的摄影家、摄影工作者、摄影爱好者,承认本会章程,有一名会员推荐,经协会审核通过,可加入本会。 第七条 个人入会可以通过本会会员介绍、或自发申请,缴齐会费,填写会员登记表,经本会核准颁发会员证,即为本会会员。 第八条 会员权利:选举权和被选举权,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,对本会工作监督、批评和建议的权利,有权利推荐或自荐担任协会各级负责人。会员享有退会的自由。 第九条 会员义务:遵守本会章程,主动承担宗旨上的责任。 第十条 凡因故不从事民俗摄影的拍摄工作者或损害协会名誉和利益者,经协会主席团确认,可终止其会籍,协会主席拥有一票否决权。 第十一条 新任理事会成员实行考核制,考核期为一年,对其承诺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等完成情况进行考核,考核不合格者经主席联席会议决定免去其职务。 第十二条 会员因违反法律法规,或不遵守本会章程,可视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和停止会籍的处分。 第十三条 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,本会依法予以保护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
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,根据实际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。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: 1、制定、修改章程和决定协会重大事宜; 2、听取并审议协会工作报告; 3、选举产生理事会。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理事会行使其职权,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。其职责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。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常设领导机构,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。其职责是:决定理事的增补或除名;讨论决定协会的重要事项。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主席联席会议行使决策权。主席联席会议根据需要,由主席召集,不定期举行。其职责是: 1、增减协会职能部门,聘任各专业委员会委员; 2、考察、考核理事、常务理事工作目标; 3、决定常务理事的增补和除名; 4、讨论决定协会阶段性工作或专项计划。 第十九条 建立各级负责人及会员的业绩管理(奖励)制度,主席、副主席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各专业委员会及协会本部各部门负责人,每年须书面陈述业绩,向会员公布,并接受会员评议。
第二十条 秘书长、专业委员会及办事机构的负责人由主席聘任;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下设办公室、秘书处、组织联络部、活动培训部、创作研究中心。下设工作委员会由主席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设立。
第四章 经 费
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: 1、社会资助; 2、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; 3、有偿服务收入; 4、其他合法的经营收入。 第五章 附 则
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2011年11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二十四条 章程修改权归会员代表大会,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新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后,呈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备案,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活动终止,需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,并报业务主管部门与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。
第二十六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,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 (责任编辑:admin) |